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的若干意见宁政办发〔20XX〕1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快职业化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我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逐步建设职业化乡村医生队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XX〕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XX〕13号)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改革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宁党发〔20XX〕6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如下意见
一、目标与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体会议〈决定〉改革发展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体会议〈决定〉改革发展任务分工方案》(宁党办〔20XX〕22号)提出的“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机制,稳定并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的要求,从我区区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我区当前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一)明确乡村医生工作职责
乡村医生是指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村卫生室从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乡村医生的主要职责是为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第1页共7页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