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管理系统【XX农场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摘要】: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重、一般性安全事故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安全的副职及事故责任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重、一般性安全事故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安全的副职及事故责任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当年不能晋职晋升
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及损失程度,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安全的副职处以100-1000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按领导罚款额的3倍处罚,并对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
(一)火灾事故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上
(二)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伤亡或直接损失在1000元以上
(三)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六)其他安全事故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开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并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事故工作
会议要有记录,对事故隐患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四条对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报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五条对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当按程序和时限立即如第1页共2页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的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对违反本款规定的,主要领导及主管安全副职给予口头警告并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本单位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防范措施,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