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实行细则(试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告知》(京政发〔〕15号)的文献精神,在本市已完毕城镇地籍调查、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措施》(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的规定,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
为推进本市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明确总登记工作程序和措施,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总则一、工作范围充足运用已经有地籍调查成果,全面开展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
本次总登记对城镇居住小区用地只确认宗地外围界线
城镇居住小区内部用地、已公布拆迁公告波及的用地和农村居民点内部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不纳入总登记范围,按平常登记程序办理
二、工作目的按照《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工作方案》(市国土调查办发〔〕1号)规定,为提高土地确权率,逐渐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在12月31日前,全市土地确权率应到达90%以上,土地登记发证率到达70%以上
三、工作任务1
对已进行土地登记的档案进行清理和完善,并对已核发的土地证书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改正、注销和换发
对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宗地,按照土地总登记有关文献规定进行土地确权、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对不予进行土地登记的宗地,按照《土地登记措施》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记录并记录在案
将土地登记档案与地籍调查档案合并归档
根据土地总登记最终成果,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系统
四、组织机构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设置登记发证推进组,负责对全市土地总登记发证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各区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应成立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组,详细负责贯彻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岗位目的责任制
五、准备(一)宣传1.宣传内容普及土地总登记的有关知识,包括土地总登记工作的政策、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