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实行细则(试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告知》(京政发〔〕15号)的文献精神,在本市已完毕城镇地籍调查、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措施》(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的规定,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本市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明确总登记工作程序和措施,制定本细则。第一部分总则一、工作范围充足运用已经有地籍调查成果,全面开展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本次总登记对城镇居住小区用地只确认宗地外围界线。城镇居住小区内部用地、已公布拆迁公告波及的用地和农村居民点内部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不纳入总登记范围,按平常登记程序办理。二、工作目的按照《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工作方案》(市国土调查办发〔〕1号)规定,为提高土地确权率,逐渐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在12月31日前,全市土地确权率应到达90%以上,土地登记发证率到达70%以上。三、工作任务1.对已进行土地登记的档案进行清理和完善,并对已核发的土地证书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改正、注销和换发。2.对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宗地,按照土地总登记有关文献规定进行土地确权、注册登记、颁发证书。3.对不予进行土地登记的宗地,按照《土地登记措施》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记录并记录在案。4.将土地登记档案与地籍调查档案合并归档。5.根据土地总登记最终成果,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系统。四、组织机构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设置登记发证推进组,负责对全市土地总登记发证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各区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应成立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组,详细负责贯彻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岗位目的责任制。五、准备(一)宣传1.宣传内容普及土地总登记的有关知识,包括土地总登记工作的政策、内容、程序、作用及意义,广泛宣传《土地登记措施》、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各级干部和群众充足认识到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土地权利人熟悉和理解土地登记的程序和有关规定,提高土地权利人土地登记的积极性和积极性,从而积极地理解、支持和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搞好土地登记发证工作。2.宣传方式充足运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多种传媒手段,通过新闻报道、理论文章、公益广告、宣传画、宣传栏等方式,结合北京市正在开展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对北京市土地总登记进行全面、广泛的宣传报道。在北京市各级市属报纸上宣传北京市土地总登记有关状况;在北京电视台有关电视频道播放土地总登记的新闻、广告和宣传口号;在首都之窗、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外网、中国地籍网北京子网的有关“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专题版面中刊登有关土地总登记的信息;面向社会不一样层次,印制宣传画、宣传册、宣传单,走进机关、军队、小区、企业、村庄等进行散发宣传。(二)公布通告1.通告方式各区县分局按有助于工作的原则划定登记区,经报区县政府同意后,以区县政府名义公布土地总登记通告;通告可以张贴、直接送达申请人或者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布。2.通告内容(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2)土地登记的期限;(3)土地登记收件地点;(4)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文献材料;(5)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详细内容见《有关印发〈北京市土地总登记收件单〉(样本)及〈北京市土地总登记通告〉(样本)的告知》(京国土调查办发〔〕10号)。第二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程序一、土地登记档案的清理和完善(一)已进行土地登记发证的宗地,将下列登记档案和调查档案进行清理归纳(包括市、区两级档案):1.原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登记档案2.原土地局根据出让协议填制土地证书发证的出让档案3.原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档案4.原房屋土地局土地登记档案5.原国土房管局土地登记档案6.国土局土地登记档案7.城镇地籍调查档案8.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档案9.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档案(二)对未进行土地登记发证的宗地,将下列调查档案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