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区规划用地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快处理历史经营性用地遗留问题,针对目前规划用地管理领域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我区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容积率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地块首次容积率的认定: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的容积率;2、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出让公告已约定的容积率;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载明容积率,首次由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区管委会批准的容积率;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载明容积率,首次由原区规划局、区规划建设局根据法定的控规确定的容积率;5、少数位于十四条主干道临街的地块,基于当时政府鼓励发展商业的政策,在审批设计要点阶段,仅确定了非临路面积的首次容积率,临路部分的首次容积率在地块整体修建性详规审批时方才确定,通过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区管委会批准且已实施的项目,已确定容积率作为首期容积率;除上述五种情形外,凡未依据有效控规或未经法定程序确定,仅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图纸盖章、文件批准等形式产生的容积率指标,均不视为首次容积率
(二)应当补缴地价的范围1、提高公开出让公告已约定的容积率的;2、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容积率的;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载明容积率,最新或最终实施的容积率高于首次容积率的
(三)补缴地价款的程序1、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根据该地块最新或最终实施的容积第1页共14页率与首次容积率之间的差额,将地块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增加值书面提供给区国土分局,并函告土地使用权属人;2、区国土部门根据我区地价政策和具体地块的容积率增加值负责确定应补地价的委托评估工作,制订补地价方案按区用地用海联席会议纪要[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