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5号)《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4月29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5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5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决策、运作、监督相对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管委会、管理中心和监委会)和财政、审计、监察、建设、房产、劳动保障、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房产、人民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成员总人数为21人以上29人以下
管委会主任从管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管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一年不得少于两次
必要时,由管委会主任、五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