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2011年04月25日17时02分259主题分类:法制建设“行政程序”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业经2011年4月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蔡宗泽二○一一年四月一日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程序,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适用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提升服务质量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法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