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5页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具有相应配套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的住宅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住区内住宅及其附属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的委托,依据本条例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区)、县(市)建设或者房产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第2页共15页第1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5页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组织与管理第七条业主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对物业管理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行使对物业管理的决定权;(二)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享有与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相符的服务;(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义务:(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