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青岛市节约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为进一步规范节约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管理,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青岛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能源消费结构调整的大方向,以及《青岛市节约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青财企一〔2007〕24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南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一)企业条件1
在青岛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上年度规模以上非亏损企业;3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或今年正在进行清洁生产的企业;4
企业综合实力较强,近两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优良,项目自筹资金已落实;5
企业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环保事故
1(二)项目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结构调整重点的节能、节水、节材、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项目,特别是全市重点产业推进方案中涉及的及对接“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产生的节能、节水、节材、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等方面的项目优先;2
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且自筹资金达到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以上的项目;申请补助资金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地方税收总额;3
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和较好的示范意义;4
项目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按期开工建设,且在两年内竣工投产;5
项目实施后能够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节能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6
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已经扶持的申报项目不再受理
二、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领域(一)节能项目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2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利用、绿色照明等;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开发和推广项目;燃油节约技术和替代产品的研究推广项目;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项目;海洋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