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调研报告内容摘要。随着青壮年男性外出打工越来越多,农业女性化趋势日益明显,农村妇女作为一个强大的群体,在现实的土地承包、转让以及自身居住地变化过程中存在很多复杂的问题。文章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婚姻及婚姻变化过程、城市化进程、土地流转过程三个方面将**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归类,以社会性别的视角,深入剖析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历史原因及现实原因,并提出了改善现状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社会意义。关键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传统思想;法律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XX年3月1日施行至今已近3年,《**省实施办法》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土地法》的实施,使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得到贯彻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有效保护,进一步稳定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成效十分突出。但是,现实情况是复杂多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出现了一些不和谐音符,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方面。为了广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我省的实施办法,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20XX年3月下旬至7月中旬,省妇联权益部深入六安、滁州、阜阳、蚌埠、淮北、宿州等市及所属部分县区、乡镇、行政村,并结合近年信访接待中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来信来访反映,采取座谈、走访的形式,就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我们发现随着青壮年男性外出打工越来越多,农业女性化趋势日益明显,农村妇女作为一个强大的群体,在现实的土地承包、转让以及自身居住地变化过程中存在很多复杂的问题。调查所到地区在土地承包、转让、征地补偿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笔者将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状况做一初步描述及分析。一、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第1页共9页1、在婚姻及其婚姻变化过程中,妇女土地权利容易受到侵害一是部分地区村规民约侵害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年土地二轮承包后,农村土地主要按照户籍进行分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土地承包中,施行男女平等的原则。因此农村女性在出生以后,其户籍所在地基本都能够分配到土地,享有和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但农村妇女结婚后,到男方家落户,而户籍的变迁是决定农户家庭承包耕地多寡的最主要根据。国家的土地政策是“三十年不变,大稳定,小调整”,各地执行不一,特别是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导致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益流失。如有的地方规定:“妇女如嫁出本村,农嫁非,仍保留土地;农嫁农,其土地收回”;有的地方每年有固定的时间对全村人口变动进行了解,已经出嫁或即将出嫁的女性土地将被收回。如果出嫁女在婆家没有相应地调整到土地,则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即使村集体坚持了“三十年不变”,由于离开了村庄,出嫁女的承包耕地使用权实际上已经丧失,无偿让渡给自己的父母或兄弟。二是嫁入婆家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地。“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有获得承包耕地的权利,但由于大部分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所以,新媳妇以及其他新增人口只能“排队”等待,当本村有人迁出户口,其土地将被收回作为“后备土地资源”,到村庄内土地调整时,按排队的先后顺序将其分配给“待地”者。如果新媳妇入户籍后,村庄一直不调整土地,这些妇女也就一直没有属于自己和子女的承包地。三是离婚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农村妇女离婚后,按照农村的习俗,很少继续在婆家生活,其留在婆家的土地也无法耕种,虽然拥有一份土地权益,却很难行使。同时女性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也导致了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难以实现,在涉及到离婚的案件时,很多妇女并不把土地视为自己的财产权益和生产资料,在分割财产时也很少提出对土地的要求。离婚以后,大部分农村女性也就自动放弃了这部分土地,很少知道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判决离婚案第2页共9页件时,也不将土地作为一项财产权益进行分割,其理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