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工程监督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农村小型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一、农村小型工程的界定本规定所称农村小型工程是指财政性资金投资在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村集体资金投资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
二、工程项目的提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拟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和预算,提出设计图纸(方案)和预算表(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召开会议对设计图纸(方案)、预算表(书)以及项目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进行表决
村集体资金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方式
三、工程项目的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情况、工程资金落实情况、设计图纸(方案)、预算表(书)、招标方式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等项目材料报送镇(街)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
镇(街)资金资产资源监管领导小组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准工程采用的招标方式或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不符合的,通知村集体经济组织补齐材料后再行审核
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且捐赠人同意不招标的;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经镇(街)资金资产资源监管领导小组审核,可以不招标
四、招标和招标方式第1页共3页农村小型工程建设确定施工单位要按照镇(街)资金资产资源监管领导小组核准的招标方式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招投标活动(竞争性谈判)全过程应在各镇(街)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进行,监管中心、村务监督小组、村民代表负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镇(街)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要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有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