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建设局鹤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四日—1—第2页共2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1页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及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大规模应用,切实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按照一定程序,经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纳入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库的工程项目
对纳入项目库的示范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第3页共21页第2页共2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21页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示范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示范项目的确定、管理、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示范项目的申报与审查第五条示范项目的申报申请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持下列材料向项目管理办公室申报:(一)《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二)《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详见附件);(三)资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