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督促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管理,提高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的对象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领导组批复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验收依据1、环境保护部、财政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XX]48号);2、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XX]165号);3、《XX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财建二[20XX]295号);4、《关于建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若干制度的通知》(晋环发[20XX]14号);5、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20XX]178号);6、《XX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晋环发[20XX]314号);7、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
第二章验收内容第四条项目组织领导
县(市、区)是否成立领导组,并建立落实目标责任制
项目所在县级环保局设立农村环境管理职能科(股),所在乡镇设立环保管理机构或专职环保人员,村庄设立环保义务监督员、宣传员
第五条项目管理
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项目设计、计划工程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情况等
第六条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公示制,工程招标制,工程管理制,政府采购制等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1页共4页第七条项目后期
项目管理与运行机制情况
包括项目后期管理制度建设,运行机制和维护措施落实,项目产权登记或转移等情况
第八条项目成效
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和环保效益情况
创建生态乡镇、生态村情况;落实整合各部门资源情况
第九条项目资金
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