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分析摘要
我国的基本国情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改革
此次改革在我国的33个地区进行试点,主要围绕入市主体、范围及收益分配等三个方面进行探索
分析我国目前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现状,其存在使用权的法律定位模糊、入市范围窄以及收益分配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在当前的《民法典物权编》与《土地管理法》修订过程中,应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定位并明确其特殊规则,增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入市客体,并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的法律规则体系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现实障碍;破解路径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现状(一)入市主体多元化
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主体呈多元化趋势
第一是以村委会作为入市实施主体,如在吉林长春的九台区,村委会可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第二入市主体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XX省XX县区明文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代表村名行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第三是土地股份合作社,但要满足具有市场法人资格且是农民集体授权委托的条件,如XX省郫都区确定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实施主体,围绕先委托后代理的机制进行改革,成立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入市范围限定化
根据经济发展,此次入市试点改革的范围限定在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内,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已经确定为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而增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就是将原农用地或公益性集体建设用地转变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并未获得试用
各试点改革地区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范围也是严格按照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将入市范围仅仅限定在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三)入市收益分配多样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完善收益分配制度,进行合理的分配收益,一方面就是解决农民集体与政府之间、农民与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