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47号)、《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127号)、《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渝国土房管发〔〕495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55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
一是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将零散自然村进行撤并,向规划中心村或保留的自然村集聚,对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的分散、闲置、废弃的农村居民点(户)、村社集体管理用房用地实行复垦,将其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
二是指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将分散在农村的闲置的废弃砖瓦窑用地,废弃的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倒闭企业用地或搬迁企业的原有用地和废弃矿山等废弃工矿用地实施复垦,将其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四条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办理项目入库审批、监督承担单位实施项目,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指标和收益的管理,会同区农业等相关部门验收复垦项目,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抽查确认项目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区农业部门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土壤质量和后期利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区土地整理中心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负责筹集复垦项目资金,开设建设用地复垦专户,确保复垦经费专款专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区测绘、设计、编制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的入库备案、组织实施和竣工资料报送工作
第1页共8页第六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