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修订版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订)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5月30日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第1页共11页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