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生活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提供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农业、教育、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农村困难居民,应当在就业、就学、就医、生产和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
第六条农村低保,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医疗救助、住房援助、就学援助以及其他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相衔接,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
第七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及实物收入的总和为计算基数,但不包括下列收入:(一)政府给予的与荣誉有关的奖金、补助、津贴;(二)优待抚恤金;(三)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四)工伤人员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五)政府给予的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二倍的临时救济金;(六)社会各界捐赠、年累计额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二第1页共5页倍的款物(不含捐赠给残疾人的代步工具);(七)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八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但有赌博、吸毒、非法婚姻、非法收养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等行为的,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农村低保标准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