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小编推荐]XX市财政局文件XX市人事局邯育联字[1995]4号关于提高基层部分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计生委、人事局、财政局,市计划生育对口单位:根据冀育联字(1995)4号文件精神和《XX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提高基层部分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待遇的范围及条件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十周年以上或者获得省级以上计划生育系统先进(模范)工作者称号,并从计划生育岗位上退休的人员,增发5%的生活补助费
已从计划生育战线上退休的人员,经审查符合增加5%生活补助费条件的,可以补办增加生活补助费的报批手续;以前应增加的生活补助费不再补发
在乡(镇)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满5周年以上的人员,在原工资基础上上浮一档职务工资
上浮的职务工资,在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自行取消
调离乡(镇)计划生育部门的人员,上浮的职务工资也同时取消
除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享受上浮一档职务工资的待遇
二、计划生育专业工龄计算计划生育专业工龄是指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
在计划生育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其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年限可连续计算
一些人员原在计划生育部门工作,调到别的部门后又调回计划生育部门的,其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业工龄可合并计算
因病(因公致残、伤者除外)全休时间在连续6个月以内第1页共23页的,可连续计算计划生育工龄;超过6个月的,超过部分的时间按月从计划生育专业工龄中扣除
三、报批手续凡符合增加5%退休生活补助费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报《XX市部分退休计划生育人员增加生活补助费审批表》,经县(市)区(城市对口单位)计生、人事部门审核,报市计生、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
凡符合上浮一档职务工资条件的乡(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由所在乡(镇)填报《乡镇部分计划生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