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5号),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1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
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动员并组织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农村劳动者提供有效培训和服务,提高其就业技能,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为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效的劳动力供给
第二条目标任务
**-20XX年,由政府出资补贴,为农村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共培训225万人,每年培训45万人
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
逐步形成就业导向、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使有意愿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和已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普遍得到培训,技能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使培训后的农村劳动者都能顺利实现转移就业和稳定就业
第三条培训对象
全省境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年龄在16岁至45岁之间、未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以及已进城务工(含外省入湘务工)的农民工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接受过政府补贴培训的农村劳动者,不再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第四条培训对象的产生
(一)村委会负责推荐本村16-45岁之间、有就业愿望的农村新生劳动力和富余劳动力参加培训,并填写《**省拟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摸底登记表》(附件1),上报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经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调查摸底审核后,上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二)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乡镇上报的情况,填第1页共5页写《**省拟转移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