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程序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所出现的问题据《经济时报》报道,在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约束下,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将长期面临替代国价格的困扰。国内法律界人士认为,“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一制度性障碍,律师和企业只能在这一预设的前提下,为涉案产品争取一个公允的替代国价格。经验表明,这是企业胜诉的关键所在。按照美国商务部的规定,涉案企业有权建议替代国价格的选取,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美国商务部都是按其确定的替代国价格判案。令人遗憾的是,美国商务部在做价格可比时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在很多的判例中甚至缺乏基本的法律严谨性,这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应中国企业诉求“发回重审”的多个案例中十分明显。随着美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增多,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也越来越多地受理了中国企业起诉美国商务部裁决不公的案件。据统计,1999~2002年,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共受理涉及中国产品的案件43起,判决30起,其中全部和部分胜诉17起,占判决案件总数的57%,全部败诉13起,占判决案件总数的43%。2003年,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受理的案件总数中,有近一半的原告是中国企业。有关研究表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发回重审”的案子,或者说中国企业针对美国商务部终裁进行抗辩并胜诉的案子,焦点都集中在替代国价格的选取上。为使中国企业对美国商务部有关的替代国价格采用规则及其可能出现的失误有所了解,记者对国内专门研究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涉华反倾销案专家、上海博望思强经贸咨询有限公司首席咨询师张燕进行了专访。记者:美国商务部在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多以印度为替代国确定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请您介绍一下美国商务部有关数据采集的一般做法。张燕: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美国商务部总是寻找一个替代国的相同或可比的产品确定其正常价值,以计算倾销幅度。一般来讲,涉案产品的成本分为“有形投入”和“无形投入”两部分。“有形投入”即是指生产某种产品的原料、耗材及零部件的投入,“无形投入”则是指制造间接费用、一般费用(销售及管理费用等,通称SG&A费用)及利润。中国企业只被要求提供“有形投入”的种类和“无形投入”的项目及其相应数量,然后乘以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的对应价格计算出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根据美国商务部的规定,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涉案产品,其“有形投入”的替代价格必须采自替代国公开可得的、能够反映全国平均价格的数据,而只有在无法获得全国范围的数据时,方可使用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生产商的价格。目前,在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用于确定涉案产品“有形投入”的公开可得信息主要来自印度商工部的《印度外贸月度统计数据》。与“有形投入”相反,在确定“无形投入”的价值时,美国商务部通常将优先使用替代国相同或可比产品生产商的数据,因为该数据与涉案产品直接相关,只有在该数据无法获得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方可使用更为宽泛的、涵盖更多产品的替代国某个产业的制造间接费用、SG&A费用和利润数据。在替代国为印度的情况下,此类数据的主要来源为《印度储备银行公报》。记者:在判案中,美国商务部是否严格遵守上述原则?在允许变通的范围内,是否会出现很大的随意性,从而导致对中国企业不利的裁决结果?请您给出一个具体的案例加以说明。张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实际判案中,美国商务部是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对其“确定实践”作出背离的,这就使得它在数据采集的过程中增加了主观随意性的可能--很多被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发回重审”的案子的问题都出在这里。2003年2月,美国商务部终裁认定上海对外贸易实业公司对美出口的不可锻铸铁管件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6.34%,后者对此裁决不服,遂联合国内的生产商--上海浦东马铁厂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他们指出:(1)美国商务部使用《印度储备银行公报》中载明的数据,而拒绝采用中国企业提供的两个印度可比产品生产商--Jayaswals公司及Kalyani公司财务报告的数据,确定替代制造间接费用、SG&A费用及利润的做法错误。(2)美国商务部使用《印度外贸月度统计数据》中载明的进口价格,确定铸造生铁价值的做法不正确。2004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