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气象服务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农村气象服务管理,提高基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最大限度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气象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服务“三农”工作的意见》(政办发〔20XX〕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新农村气象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农村气象服务是指面向基层开展的健全基层气象组织管理网络、强化气象为农服务水平和提高民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等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新农村气象服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农村气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新农村气象服务及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新农村气象服务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镇(街道)新农村气象服务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结合政府其他工作作出部署、开展检查、实行考核
各行政村(社区)的新农村气象服务工作由所属镇(街道)负责管理
对在新农村气象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为强化气象服务的基层保障,南湖区、秀洲区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气象主管机构建设
第八条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承担本级行政区域内新农村气象服务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气象协理员和所辖村(社区)气象信息员的任用初审和管理,初审情况报县(市、第1页共5页区)气象主管机构核准
第十条气象协理员、信息员任职条件:(一)气象协理员可由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关系较为密切的镇(街道)水利农技人员、民政人员、安全员、应急人员等工作人员兼任,且热心气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