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第16号)关于修改《XX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已由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这些修改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6月30日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30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分别向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XX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申请办理《XX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应当提供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明和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证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发布部门:XX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年0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06月30日(地方法规)*注:本篇法规已被《XX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3日)修正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月16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第1页共45页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