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第16号)关于修改《XX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已由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这些修改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6月30日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30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分别向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XX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申请办理《XX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应当提供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明和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证明。”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发布部门:XX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年0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06月30日(地方法规)*注:本篇法规已被《XX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3日)修正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月16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第1页共45页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必须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省、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八条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第2页共45页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第十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知识。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安排必要的课时,在学生中开展人口理论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