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单位】XX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8-08【生效日期】2002-08-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省计划生育条例》已由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修订为《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现将修订后的《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8月8日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第1页共11页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