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正式实施《进口化妆品电子监管系统》企业报检须知根据我局《关于做好正式运行前准备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口化妆品电子监管系统》将在2010年10月18日正式实施,具体情况如下:一、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备案管理上海口岸对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实施备案管理,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组织代码和与在华责任单位关系证明的文件并经食监处核对后,复印件加盖公章存档,企业并将电子备案清单(详见附件一),上报食监处,并在提交真实和有效性的备案清单后完成企业备案,局系统生成企业备案号
上海局食监处:民生路1208号1214室,电话38620970二、报检时须提供:(一)首次进入上海口岸的化妆品成品应当在报检时提供以下纸质文件:⒈产品配方(详见附件二);⒉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但固体香皂及牙膏、漱口水等口腔用品除外);⒊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⒋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产品,应当提供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及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即固体香皂及牙膏、漱口水等口腔用品);⒌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加施包装目的地名称等信息;⒍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它文件;⒎报检清单(详见附件三,请各企业根据企业端导出的表7:货物清单来完成此表)
相关部门按以上要求进行审核,单证、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报检;(二)首次进口化妆品半成品应当提供以下纸质文件:⒈产品配方(详见附件二);⒉报检清单:报检时品名须注明“半成品”
(三)非首次进入上海口岸的,并已取得正式产品备案号的化妆品产品及半成品,在报检时只须提供符合规定的纸质报检清单
如未能提供正式产品备案号的视同首次进口提供报检资料
三、首次进口化妆品产品备案⒈首次进口化妆品成品备案进口化妆品成品在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