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 2008 年 12 月 29 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一、 调查程序(一)立案2008 年 12 月 1 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专业协会代表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1 条、第 13 条和第 17 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4 条、第 15 条规定的反1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 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自 2008 年 12 月 29 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 2007 年 7 月 1 日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9 月 30 日。(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1.立案通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6 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事通知了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以下简称“欧委会”)。2008 年 12 月 29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委会驻中国代表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欧盟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欧盟企业。2. 登记应诉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20 天的登记应诉期内,58 家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3.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鉴于应诉企业数量众多,调查机关初步决定采用抽样方法进行调查。2009 年 2 月 13 日,调查机关向报名登记应诉的2欧盟企业以及全部已知欧盟紧固件出口商和生产商发出抽样调查表,要求有关企业于 15 日内答复,并告知有关企业逾期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