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修正)【发布单位】XX省【发布文号】XX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发布日期】2014-03-27【生效日期】2014-03-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XX省人大常委会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27日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年3月27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XX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1页共16页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XX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XX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XX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