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文件豫卫监﹝2003﹞82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试行)》等规定的通知各省辖市卫生局、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省卫生监督所:为保证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统一、规范,我厅委托河南省预防医学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专科学会、放射卫生专科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试行)》、《河南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定条件(试行)》、《河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条件(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附件:1、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试行)2、河南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定条件(试行)3、河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条件(试行)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日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试行)为规范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审定条件
河南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机构分为省级、市级和县级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
能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1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拄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1
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1
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1
放射作单位应当有(放射卫生工作许可证)
现场原始记录审核合格;2
实验室原始记录审按合格;2
测定报告审横合格;2
专业技术考按合格;2
盲样测试考槟合格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有与中请项日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3
有关人员应熟悉并掌握国家和本省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