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物流服务创新:融通仓及其运作模式初探【关键词】物流创新/供应链/质押贷款/融通仓如何与金融机构协作,进行第三方物流服务创新,满足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和第三方物流服务的迫切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物流业界和研究人员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将就此问题,以最具发展前景的质押贷款业务为重点,探讨第三方物流面向金融服务的创新模式。一、质押贷款及其外部条件瓶颈央行不断出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但商业银行在具体操作中往往是“想贷不敢贷”,根本原因并不在于银行信贷或资本市场的歧视,而在于中小企业过于分散和信贷风险较高。根据《贷款通则》第九条,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三种基本类型,其中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中小企业信用级别低,可抵押资产普遍较少,也难以得到大企业提供的担保,在经营活动中商业票据使用较少,要获得银行提供的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票据贴现等服务在目前状况下仍然很困难。贷款质押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出质人)将质物交付贷款人(质权人)占有,以该质物为贷款债权担保,如果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债务,贷款人有权从质物中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按质物属性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贷款业务主要为股票等可转让有价证券质押。为数不多的动产质押(主要质物为原材料)案例都发生在大型国有企业和三资企业,金融机构对质物的占有权带有较强的信用特征。面对中小企业的质押贷款业务尽管充满诱惑,但由于存在诸多外部条件瓶颈而陷于停滞状态,而许多中小企业迫于短期资金压力转而以高昂的成本向各地兴起的典当行获得类似于动产质押的融资。金融机构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质押贷款业务面临以下外部条件瓶颈:1.中小企业真正可以并愿意用于质押的财产主要为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在一定时期内处于存储状态的原材料、产成品等动产。对于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中小型工贸企业在资金紧张时通常趋向于直接将其变现。对于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其价值评估存在很大不确定性,难以为金融机构接受2.金融机构如何实现对动产质物的占有权。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除金融服务以外的其他领域的经营活动,要实现对动产质物的占有权必须借助除借款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质物监管与仓管服务。面对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不可能为每一笔业务代借款人寻找合适的质物监管或仓管人,同时也不愿接受质物分散存放在各借款人自己的仓库中。3.质物的价值评估。近年来国内的动产质押,由于贷款额度大,质物价值评估过程及费用都能够为借款人接受。而对中小企业的小额质押贷款,必须有便捷而可靠的价值评估操作。4.企业用于质押的物品对其产销供应链运行有很大影响,要求金融机构在实现对质物占有权的同时尽量降低对借款人正常产销活动的影响。对质物的仓管与监管必须要能够良好融入借款人产销供应链之中。二、融通仓涵义与服务功能融通仓作为一种开业界之先河的新型业态,其内涵和外延尚待进一步探讨和丰富。在此,将融通仓的定义分为广义与狭义两个阶段。广义的融通仓是指在工业经济和金融、商贸、物流等第三产业发达的区域创生的一种跨行业的综合性第三产业高级业态,以物流运作为起点,综合发展信用担保,电子商务平台,传统商业平台和房产开发。狭义的融通仓是指以周边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流动商品仓储为基础,涵盖中小企业信用整合与再造、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本文主要探讨狭义融通仓的服务功能与运作模式。狭义的融通仓首先是一个以质押物资仓管与监管、价值评估、公共仓储、物流配送、拍卖为核心的综合性第三方物流服务平台,它不仅为银企间的合作构架新桥梁,也将良好地融入企业供应链体系之中,成为中小企业重要的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其服务功能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融通仓提供的一体化服务可以解决质押贷款业务的外部条件瓶颈。在质押业务中,融通仓根据质押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质押贷款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仓储协议约定,根据质物寄存地点的不同,对客户企业提供两种类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