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服务超市》加盟合作协议甲方:恒信通讯服务中心乙方:为了更好地为广大客户提供及时快捷的电话交费、手机充值等更多便民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上述业务达成以下协议:一、经营条件1、乙方需具备正常合法的经营手续
2、与已有经营店不在同一条自然街路;若位于同一条自然街路,距离应不少于300米或不在目视范围内
3、乙方具备一台已经连接国际互联网并可以正常浏览网络信息的电脑(安装操作系统为WIN98或WINDOWSXP,显示分辨率为800*600),并且此电脑支持打印功能
4、提供详细的经营地点
5、提供经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
二、乙方需交纳的费用:一、加盟费3600元(包括牌匾或灯箱一个,广告宣传单若干,简式打印机一台)二、系统使用费、维护费1200元/年(双方合作一年后可以按月交,100元/月)
三、甲方责任及义务1、甲方负责系统的正常运行与维护
2、甲方负责为乙方免费培训一名系统操作员
3、甲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条款
4、甲方如遇上级业务合作部门或政府政策调整而需要对本协议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时,有责任将调整后的条款提前5日通知乙方
四、乙方责任及义务1、乙方预存话费金额在不足以完成为客户正常交费时应立即向甲方指定帐户汇款,同时电话告知存款金额,编号,银行及储蓄所名称,如不及时缴纳预存话费或未按时提交存款信息及提供信息不实造成乙方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在签定本协议起不得自行开展下级商户
一经发现甲方可随时终止本协议
3、乙方需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
如有违犯,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取消其经营资格
4、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得出兑、转让、变更经营地点
5、两个月后如发生变更,需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经甲方考察变更位置批准,方可变更
变更费100元
如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变更,一经发现取消其经营资格,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