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导语
计划生育法修改,首都的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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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7月18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2月21日XX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9年3月24日XX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第1页共7页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