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XX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市的五年计划、年度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
第三条XX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市五年计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会)监督本市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计划的调整方案
XX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计划及其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的编制、执行
市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部门)具体组织计划的编制、执行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计划年度或五年计划终结前完成下年度或下个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经批准的计划和计划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二章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第六条市计划部门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应通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参加计划编制的主要会议,并于计划草案主要内容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前,就计划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第七条市计划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第1页共8页将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的执行情况;(二)编制计划的依据及说明;(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预测目标和完成目标的措施
市计划部门还应同时提供:(一)主要投资、建设项目概况;(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或项目总投资额相当于市本级当年可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