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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保护意识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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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保护意识李昌麒许明月客观的法律转换为主观的法律,成为制约人们的行为内在的道德命令,是法律由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标志,这种转化有赖于法律意识的培养。从法律实施的层面来看,法律意识是与法律本身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因素。存在法律,而没有形成法律意识,心中无法,行为便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规则仍然是一种异己的规则,人们或者没有意识到它的存在,或者将其作为一种外部强加的力量,因而总是千方百计的逃避法律的约束,或无视法律的存在而践踏法律,法律便无法实施。消费者保护意识是一个比消费者保护法律意识外延更广的概念。它不仅包含法律实施主体在处理涉及消费者的事务过程中要考虑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要求每一个人,每一个组织和机构,都要对消费者的利益给予必要的重视;它不仅是一种法律意识,而且是一种道德意识。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消费者觉醒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三大法宝,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和全面实施,消费者处境的根本改善,特别仰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消费者保护意识、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全面提高。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消费者保护意识消费者利益是公共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国家的重要职责之一。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消费者保护意识的状况。在我国,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一些领导人员,往往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在进行决策时,只考虑本部门的经济利益,不对其决策(这里所指的决策,包括国家制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解释等抽象行为的最终决定行为,也包括对某些重大的事件或行为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下同。)对消费者利益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一些部门在消费者保护法之外,另立各种规章,阻碍消费者行使权利。一些地方领导,不顾消费者利益,搞地区封锁,不准外地优质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或对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附加种种不合理的条件,甚至通过行政命令,强行本地区消费者购买本地劣质商品,或通过发行各种购物券,迫使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更有甚者,将本地劣质商品折合工资发放给职工。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决策者必要的消费者保护意识的欠缺。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观念影响着国家各种抽象行为的内容,影响着市场的基本环境和交易条件,国家工作人员缺乏消费者保护观念,往往会通过各种抽象的行为表现出来。这些抽象行为,使所有受其约束的经营者损害消费者的行为合法化,或取得政策、法律或制度上的根据。它不仅会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大面积的损害,而且,会使消费者本来应获得的救济受到妨碍。为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能够充分考虑其决策对消费者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们认为,必须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着手,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消费者保护观念:(一)内在性观念的强化为民乃法之魂。强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消费者保护意识,首先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牢牢树立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各级国家机关基本职责的思想观念。要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消费者保护宣传,尤其是消费者保护法制教育。在我国现阶段,使国家工作人员明确以下认识尤为必要:1.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的目的仍然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消费者是人民的一个侧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主要通过市场提供的各种商品而得到满足,因此,经济发展必须以是否能够带来消费者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为衡量标准,各种推进经济发展的手段和措施,只有符合这个基本的前提,才是可取的。在进行经济决策时,必须就该决策可能对消费者利益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保证一切经济决策行为不会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消极影响,惟有如此,该项经济决策行为才符合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2.充分认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的弱者地位。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这种弱者的地位是经济结构,长期以来形成的交易习惯,信息的不合理分布,消费者需求差异,商品、服务的复杂化,消费者买方地位,单个消费者的知识能力、经济实力、救济能力的局限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因此,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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