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申请XX省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资格审查暂行规定(2005年6月22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鄂办发[2005]19号“关于加强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XX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XX省社科联)作为XX省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业务主管单位
为切实负起管理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申请成立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应向XX省社科联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成立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XX省社科联对申请事项出具通过资格审查文件后,当事人方可到XX省民政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成立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条件:1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对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与省内已有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不雷同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且必须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申请成立民办社科研究机构须有五位以上发起人或三家以上发起单位
根据其规模大小,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可设为研究院、研究所或研究中心
筹备成立社科研究机构需有完备的机构设置,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m2,有合法的资金来源,其中非国有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且货币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
开办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中现金比例不得低于二分之一,且必须为到账资金
至少有10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为主体的研究力量
至少有5~6名专职工作人员
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得组织创办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不得担任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党第1页共3页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到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
高校、党校、社科院、行政学院系统的专家学者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的职工到民办社科研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