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2005年08月19日09:41XX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XX省人民政府XX省军区《XX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依照法律参加民兵、预备役组织是适龄公民的义务
第四条民兵、预备役工作实行上级军事领导机关和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体制
省军区主管全省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军分区(含军事部,下同)、县(含自治县、县级市、XX县区、农垦分局,下同)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辖区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民兵、预备役的日常工作
森工、铁路、石油、煤炭等部门的人民武装部负责本系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预备役师、团是预备役部队的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部队的组织建议、政治建设、军事训练和后勤保障工作
预备役部队营(连)负责办理本辖区预备役部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第二章组织建设第1页共9页第六条依法建立民兵、预备役组织,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是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建立民兵、预备役组织的单位的国防职责,应当把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组建民兵组织除按照《民兵工作条例》规定执行外,应当按照当地军事领导机关的要求执行下列规定:(一)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生产比较稳定,适龄青年较多,符合建立民兵组织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应当组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