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08年统计年报和2009年定期报表)江苏省统计局制定2008年12月一、总说明(一)为全面反映全省服务业发展规模、水平和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为省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指的服务业统计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其他行业中从事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还包括所有从事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户。(三)服务业行业包括14个门类和1个大类:1、农、林、牧、渔服务业(大类)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批发和零售业5、住宿和餐饮业6、金融业7、房地产业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0、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11、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2、教育13、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5、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四)本制度所指的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其他法人主要包括村委会、居委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五)本制度所指的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六)本制度为综合统计制度,是对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综合要求。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具体分工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代码综合汇总填报本部门所负责的行业综合统计资料,并按时向省统计局报送。为准确、及时、方便综合汇总本制度规定的各项综合统计资料,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基层统计调查制度,报省统计局审批。(七)本制度各项资料的综合范围原则上为全社会口径,即包括各类服务业行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暂不包括个体户,个体户资料由省统计局统一填报)。各部门可以根据现有的条件和力量分步实施。在实施基层调查时,可以采用多种调查方法,对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单位)、或者对与部门有直接行政隶属关系的系统内企业(单位)、或者对重点行业的企业(单位)应采用定期全面报表调查方法直接取得;对面广量大的小型企业(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者对部门系统外企业(单位)、或者对非重点行业企业(单位)可以定期也可以按年度采用抽样调查和科学推算等多种非全面调查方法推算取得。部门的实施步骤和基层调查方法须报省统计局同意后组织实施。(八)本制度为年定报调查制度。营业收入等时期指标为报告期期末累计数;单位数、从业人员等时点指标为报告期期末数。(九)本制度中凡以“万元”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均不保留小数。(十)本制度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二、部门和单位具体分工省环保厅负责:环境治理业与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环境监测。1、环境治理:(1)水污染治理;(2)危险废物治理;(3)其他环境治理。2、环境监测。三、报表目录服务业财务综合年定报表表名表号报告期别报送日期及方式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综合表SF401季报季报在季后15日前,2008年报在2009年4月15日前按通知要求报送到省环保厅计财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综合表SF402季报季报在季后15日前,2008年报在2009年4月15日前按通知要求报送到省环保厅计财处四、报表表式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综合表表号:SF401表制表机关:江苏省统计局文号:苏统[2008]111号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20号计量单位:万元有效期至:2010年1月综合机关名称:200年季度代码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本期累计上年同期本期累计上年同期本期累计上年同期本期累计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