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服务业收费一、饮食业价格饮食业兼有加工、服务和商品销售等职能。价格由原材料成本加上毛利构成。毛利中包括费用(燃料、工资、房屋、设备折旧等)、税金和利润。饮食业毛利率分综合毛利率和分类毛利率。综合毛利率主要作用在于掌握地区及企业的价格水平;分类毛利率是企业具体制定各种饮食品价格的依据,同时也便于平衡企业间的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河南省城乡设有许多饮食摊点和饭铺,一般价格低廉。1934年开封大米饭每碗15枚铜元。开封等较大城市有大饭店、大酒楼经营宴席,价格高昂。大小饭店均为私人经营,价格自定。50年代初期,私营饭店的综合毛利率一般在30%左右,私营摊、点的综合毛利率一般在33%左右,国营饭店的综合毛利率低于私营。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私营饭店被改造成为合作饭店或公私合营饭店。饮食业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制定饮食业价格的方针、原则和管理办法;省掌握制定全省国营饮食业的综合毛利率;市、县根据省规定的综合毛利率掌握制定市、县饮食业的分类毛利率和主要品种的零售价格,基层企业除执行上级规定的品种售价外,其余品种在规定的毛利率幅度范围内自定具体价格。1956年6月郑州市制定全市综合毛利率为30%;分类毛利率中主食、油炸类为25~30%,馅食类为26~33%,炒菜类为27~32%,甜食类为26~32%。1962年实行高价商品政策时先后在郑州、开封、洛阳等14市开办高价饭馆,综合毛利率一般控制在60~70%。1963年8月高价饭馆退出高价商品范围后,省商业厅规定毛利幅度,高级饭馆为35%~40%,普通饭馆仍按25%~30%执行。1983年11月省物价局、省商业厅通知调整河南省各类型市场综合毛利率: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新乡、安阳、焦作、鹤壁8市为33%;濮阳市和其他地辖市为32%;县城一般为31%。1985年与1950年相比,饮食业价格上涨幅度较大。郑州市蒸饺每笼1956年0.30元,1985年为0.60元,上升1倍;炒肉丝每盘(7寸盘)1956年0.46元,1985年1.50元,上升2.26倍;糖糕每个(用面粉50克)1956年0.05元,1985年0.10元,上升1倍。二、旅店宾馆招待所客房收费(一)旅店、宾馆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河南省城乡的旅馆、客店均由私人经营,房费不统一。清末洛阳东关大街的庆福客店每客交10文铜钱可住一晚(床上无被褥,店内无开水,如需被褥须出钱另租),后来价格屡变,1938年每客住宿一晚交60文。1938年洛阳亚东旅社开业,单间客房设有棕床、新被褥及桌椅、镜子、脸盆等,其价格为一间单人间每晚0.4元,一间半单人间0.5元,二间单人间0.6元(以上为法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营商业旅店业客房收费标准由各地、市物价部门和业务部门制定和调整。洛阳市在1957年以前旅店业不分等级,价格每天为:一人间0.6元,二人间0.9元,三人间1.2元,四人间1.4元;大铺每人每晚0.2元,被子0.1元。1957年3月起洛阳旅店分甲、乙、丙三等收费,一人间甲等0.8元、乙等0.7元、丙等0.6元。与此同时开封则按旅店条件规定单一房间每人日收费最高0.70~0.80元、中等0.50元、最低0.30元,除上述收费外每人日收茶叶水费0.15元,租用被子每条每夜0.15元。1964年12月旅店业分四等收费,单人间一等2.35元,二等1.4元,三等1.15元,四等0.95元。1983年9月,商业部、国家物价局下达《国营旅店业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对客房收费标准的制订旅店等级的划分以及旅店价格的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1985年10月河南省规定由省物价局、商业厅负责制定省内国营旅店等级和客房收费标准;市、县物价局、商业局按照省规定的等级差价率负责制定三级以下旅店的标准客房收费标准;市、县饮食服务公司负责确定本市、县各个旅店等级,审查、批准各个旅店房间和床位的收费标准。旅店一般划分为四个等级,不及四级的为等外店,超过一级店标准的为特级店。等级差价率是:二级店低于一级店25%,三级店低于二级店20%,四级店低于三级店20%,等外店略低于四级店。1986年河南省旅馆业收费标准为三级旅馆每人每天3.00元,1987年调为3.60元。(二)招待所收费行政机关招待所的收费标准依“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制定。1981年11月财政部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