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服务业收费一、饮食业价格饮食业兼有加工、服务和商品销售等职能
价格由原材料成本加上毛利构成
毛利中包括费用(燃料、工资、房屋、设备折旧等)、税金和利润
饮食业毛利率分综合毛利率和分类毛利率
综合毛利率主要作用在于掌握地区及企业的价格水平;分类毛利率是企业具体制定各种饮食品价格的依据,同时也便于平衡企业间的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河南省城乡设有许多饮食摊点和饭铺,一般价格低廉
1934年开封大米饭每碗15枚铜元
开封等较大城市有大饭店、大酒楼经营宴席,价格高昂
大小饭店均为私人经营,价格自定
50年代初期,私营饭店的综合毛利率一般在30%左右,私营摊、点的综合毛利率一般在33%左右,国营饭店的综合毛利率低于私营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私营饭店被改造成为合作饭店或公私合营饭店
饮食业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制定饮食业价格的方针、原则和管理办法;省掌握制定全省国营饮食业的综合毛利率;市、县根据省规定的综合毛利率掌握制定市、县饮食业的分类毛利率和主要品种的零售价格,基层企业除执行上级规定的品种售价外,其余品种在规定的毛利率幅度范围内自定具体价格
1956年6月郑州市制定全市综合毛利率为30%;分类毛利率中主食、油炸类为25~30%,馅食类为26~33%,炒菜类为27~32%,甜食类为26~32%
1962年实行高价商品政策时先后在郑州、开封、洛阳等14市开办高价饭馆,综合毛利率一般控制在60~70%
1963年8月高价饭馆退出高价商品范围后,省商业厅规定毛利幅度,高级饭馆为35%~40%,普通饭馆仍按25%~30%执行
1983年11月省物价局、省商业厅通知调整河南省各类型市场综合毛利率: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新乡、安阳、焦作、鹤壁8市为33%;濮阳市和其他地辖市为32%;县城一般为31%
1985年与1950年相比,饮食业价格上涨幅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