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论证言广告中的证人责任一邓雯琳欧新铁吴爽近年来,一种以消费者的亲身经历佐证商品质量或者服务效果的新形式广告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如刘嘉玲出演的SK-Ⅱ广告[1]、李丁出演的盖中盖广告[2]等
随着这类广告的日益增多,其引发的各种问题也日益凸显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仅2006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系统受理虚假违法广告的投诉就多达5483件[3],而这类广告占据了绝大部分比例
特别是SK-Ⅱ消费者状告刘嘉玲[4]、藏秘排油成分曝光[5]等事件的出现,更将“广告出演者是否应为广告商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承担责任”这一问题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而这一问题也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重点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证言广告及其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
一、证言广告与相关的概念(一)广告的定义严格来说,广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广告即广而告之的意思,是讯息中所明示的广告主,将商品、劳务或者特定的观念,为了使其对广告主采取有利的行为所进行的非个人的传播
[6]狭义上的广告则仅指商业广告,即由广告主付出一定的费用和代价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形式有计划的向目标公众提供商品、劳务和观念等信息,以有效影响人们对广告商品或劳务的态度,进而诱发其行动而使广告主得到利益的活动
[7]我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可见,我国法律将广告限定在狭义上,即商业广告
(二)证言广告的界定本文将证言广告定义为以促销商品或服务为目的,由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邀请公众人物或一般大众以消费者的身份,以其对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感受作为证辞,证明商品质量或者服务效果的商业广告
在证言广告中,以消费者的身份为广告商品或服务提供证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