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9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新条例),再婚夫妻期待已久的再生育政策终于落地
一、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明确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
根据新条例,五种情形可以依法生育第3个或以上子女,具体包括:1
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2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3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4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5
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
为给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创造更好环境,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
(三)取消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行政审批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删除原第二十二条“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规定
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四)调整再生育审批机构
第1页共3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建议,将再生育的审批机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对再生育行为的管理
二、修改的背景、过程和亮点201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