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XX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2016-03-31【实施时间】2016-04-01【内容分类】省级地方法规【文号】黔人常备〔2016〕6号【标题】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6年3月31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用工单位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用工手续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给予重点扶持
”五、将第三十二条与第三十四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1页共4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将第三十三条与第三十九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