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申请书申请人:胡xx,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电话:186330xx住址:xx市XX县区工农路366号3号楼1单元401室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法定代表人:黄xx职务:行长住所地:xx市中山西路188号中华商务b座电话:660020XX/01xxx申请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石民二终字第020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第一节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2006年3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单方终止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
2007年6月,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年石民二终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撤销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错误决定,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判后,用人单位既不恢复申请人的工作,也不补发工资
申请人无奈之下向相关部门反映,后在xx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协调下,用人单位仅按最低工资标准补发了2006年4月到2007年6月的工资
申请人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于2007年8月向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第二节当事人的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问题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单位的支付行为属于克扣工资;2、依照双方劳动合同第三十条之约定补足工资(含奖金);3、依约支付经济补偿;4、依约支付赔偿金
在案件的审理中,用人单位针对上述诉讼请求进行了书面答辩,认为: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存在劳动者所称的克扣工资的情形
因此,不存在补足差额和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问题
通过争议双方的陈述可知,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工资补发的标准问题,确定了工资标准,是否克扣工资就变得非常容易判断了
劳动仲裁和一二审均认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标准低于应得标准,但是只有劳动仲裁和一审认定克扣行为,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