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北京市在用车排放符合性管理推荐方法(试行)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依照《北京市实施办法》和GB18352
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以下简称国Ⅲ、Ⅳ标准)中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一、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的范围按照国Ⅲ、Ⅳ标准规定,汽车制造厂必须对已经发布在北京环保目录中达国Ⅲ、Ⅳ标准的轻型汽车,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车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汽车正常寿命期内(其中国Ⅲ标准车辆为5年或8万公里,国Ⅳ标准车辆为5年或10万公里),污染控制装置始终保持正常功能
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是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政策的一项要求,与机动车排放日常检查工作(如定期检测、路检路查等)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的方法北京市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倡导以企业自律为主、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为辅
具体方法是:-1-(一)企业主动检查企业主动检查是指企业对于北京环保目录中所发布车型,自主进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
自北京环保目录发布车型后,要求企业必须在1-2年内完成该车型的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工作,包括以下几项工作:1、企业必须在北京环保车型目录发布3个月内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某企业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规程》,主要内容应包括:(1)企业相关资料,如:企业名称、地址,法人姓名、电话,检查工作的负责人姓名、电话等信息
(2)对生产车型的在用车系族进行划分,确定检查车型型号和数量,并提供检查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等参数
其中,对于国产汽车制造厂,年销售量处于2000辆以上的系族车型要求检查车辆3辆以上,年销售量处于2000辆以下的系族车型要求检查车辆1~3辆;对于进口汽车厂家,年销售量处于200辆以上的系族车型要求检查车辆1辆以上(3)确定检查车型选择或剔除的准则,以及车辆的管理办法
2、企业需在北京环保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