烛生活加盟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烛生活总店签约人:乙方:签约人:烛生活店需赞成烛生活总店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烛生活总店亦承认其加盟
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协议:第一条组织1、烛生活(以下称“总店”)主导本事业,并所有“烛生活”登记徽记
2、总店适应需要,可在以市或省为单位设“省代理店”或市代理店”
第二条加盟1、加盟金
烛生活店加盟金为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店支付
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为蜡烛DIY产品(见《配货清单》)、蜡烛DIY技术培训费用不做返还或退还
2、加盟店是“烛生活”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烛生活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店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按照总店要求装修店面
(详情见烛生活装修规则)(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3)加盟店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加盟者专门从事经营;(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5)要认识作为烛生活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
第三条加盟特权加盟店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1)依靠使用“烛生活”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烛生活”的知名度和信用;(详情见烛生活VI规则)(2)进货“烛生活”徽记的商品,才能使用“烛生活”的徽记进行经营活动;(3)在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店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店的现代化;(详情见烛生活装修规则)(4)加盟店的商品价格需按照总店制定的价格标准化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商品价格计划,如有特殊情况需征得总店同意;(详情见烛生活价格规则)(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6)可以参加总店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