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检法问题思考一、问题的提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两大司法机关,前者是法律监督机关,后者是国家审判机关
近年来,两大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尤其是民事检察监督方面,从最基层的司法单位到最高司法机关,从个案到司法解释,从实务到理念,不断发生矛盾,检法冲突由此产生并成为我国特有的一种司法现象
法院系统采取了一系列旨在限制、抵制民事检察监督的措施
其中最高法院凭借其“地利”优势,单方面出台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的民事法律监督权进行限制
如法释〔1998〕22号《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用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题的批复》等
“更甚的是,一些法院并不顾及原审裁判是否有错,而是为了保全面子,人为设定抗诉再审案件的改判比例”
①“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为维护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政地位,除了在法理上予以反击外,实践中也不断采取强化诉讼监督的措施
例如各地检察机关相继推行提起民事公诉、支持起诉等做法,试图突破事后监督的限制”
②针对审判机关执行中存在的违法执行问题,各地检察机关也大张旗鼓地予以监督,从而将监督范围从民事审判活动扩展到执行活动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从各自的认知和部门利益出发,从学术论争到实践抗衡,造成了审判权与检察权的高度紧张关系”
③检法两家在民事检察监督方面的冲突愈演愈烈,不仅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危及到广大群众对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信任度
那么,在民事诉讼中,两大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到底应怎样定位
民事诉讼中的检法关系的协调应该遵循怎样的准则
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民事司法体制能否有序、高效运转和民事司法公正的顺利实现
有的学者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所以民事诉讼中的检法关系是一种单向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还有的学者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法关系“十二字”原则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即民事诉讼中的检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