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问题思考摘要
从多年来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看,证人出庭作证率一直很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在司法理论上没有界定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性质问题
目前,在司法理论界存在着两种观点——权利说与义务说,然而权利说的不可操作性与义务说的侵犯“私权”的嫌疑也成为民事诉讼审判改革的障碍
随着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信用经济的理念已逐渐深入人心,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也就应是证人的市场信用义务,在此基础上,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也就具有了坚实的司法理论支持和极强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市场信用义务一、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证人出庭作证率低,是我国法院系统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也是多年来一直未能有效解决的问题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很复杂,如证人不能受到较好的司法保护、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及损失得不到合理及时的补偿、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时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措施等等
勿须讳言,司法程序上的问题,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是最有效的
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对国家承担的一种义务,因为犯罪不仅仅被看作是对个人权利的侵害,而且还涉及对社会关系的侵害,国家要维护这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也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
因此,每个知道刑事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依法享有作证豁免权的除外),这是公民对国家的一种义务,国家有权使用强制手段迫使证人出庭作证
但是,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人身、财产纠纷的,即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权”问题
那么,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
如果是义务,那么是对谁的义务
这是我们首先要在司法理论上明确的问题
二、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性质分析关于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性质问题,主要有权利说和义务说
一是权利说,即主张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权利,并非义第1页共5页务
此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所进行的诉讼,这种纠纷所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