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部是卫生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人事司承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职能。各社会团体的挂靠单位是其依托单位。第三条社会团体经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据社会团体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卫生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社团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有关业务活动,在开展活动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卫生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努力发挥社团的作用,积极承担卫生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任何社会团体都不得擅自以卫生部的名义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名称前不得冠以卫生部的字样。第二章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的审查第五条卫生部负责社会团体的申请登记审查,包括对社会团体的筹备申请登记、成立申请登记和变更、注销申请登记前的审查。第2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第六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包括成立的可行性、必要性);(二)验资报告;(三)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包括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点、邮编、联系电话);(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第七条卫生部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天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筹备的决定,并通知发起人。不同意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经卫生部同意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第八条获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下列全部筹备工作。(一)筹集必须的资金并加以管理;(二)征集会员;(三)起草章程;(四)落实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办公地点;(五)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产生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办事机构,通过起草的章程。第九条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需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三)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第3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7页(四)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简历(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五)验资报告;(六)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七)会员名册(团体会员需加盖单位公章);(八)党组织的建立情况;(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第十条卫生部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成立登记的决定,并通知发起人。不同意的说明理由。经卫生部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第十一条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以及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需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一)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二)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三)其他所需材料。第十二条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一)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二)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三)拟任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简历(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四)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第4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7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未经卫生部审查同意、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