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意见第一条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经济强市的步伐,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和《关于加速发展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校办企业和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可离岗创办或进入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经批准,可保留公职两年
重新进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原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第三条本市鼓励支持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股份制的形式与**地区重点民营科技企业共建创新载体
对新创建并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行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自治区各类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申报成功后,市科技三项费用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
第四条本市鼓励技术入股,鼓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持大股
技术入股金额可按投资各方约定或投资各方确认的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确认,并报自治区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
高新技术成果入股比例可不受比例限制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按销售收入的3-5%提取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受比例限制直接计入管理费
技术开发费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税所得额;如果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超过部分当年及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增长未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所得税的办法
第1页共3页第六条本市鼓励企业资本、民间资本参与建立**市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担保机构对负连带责任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发生的担保损失,经主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