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中的合同条款能否撤销【法条提示】“”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案情简介】2005年1月18日,王女士与某房开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同第2条约定,房开公司以同地段商住楼一楼的一间125
78㎡的新建营业房与王女士所有的146㎡旧营业用房进行产权兑换,王女士不补新旧房差价款
房开公司负责在2007年1月18日以前办理兑换房的产权证
双方并对该协议办理了公证
合同签订后,双方了兑换新旧房的行为
2007年1月18日,约定的期限届满,房开公司并未如约将兑换房产权证交付王女士,双方遂产生纠纷
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女士于2008年12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房开公司履行办理产权证的义务
诉讼过程中,房开公司向王女士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变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第2条,王女士支付兑换房差价款2,015,148元
【与本案有关的情况】王女士接到反诉状以后,及时到律师事务所委托笔者代理此案
通过王女士的叙述,笔者又进一步了解了本案在2005年以前的有关情况:2004年年初,房开公司取得拆迁许可证,准备拆迁王女士所有的146㎡旧营业用房,在协商过程中,房开公司对王女士持有的该房屋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提出异议,认为该证上记载的面积与规划局存根上记载的面积不符(注:存根记载为113
31㎡,而王女士所持规划许可证记载的面积为143
31㎡,143
31㎡的书写上有人为添加笔划的痕迹,其上加盖有规划局公章)
为此,房开公司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撤销王女士146㎡营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房管局认为房开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