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民用航空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第四十七条【安保人员及装备配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在运载旅客的民用航空器上配备航空安全员及相应安全保卫装备
航空安全员应当接受专门的训练,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方能获得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颁发的执照,担任其职责载明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机长等人员的安保职责】机长、航空安全员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严格履行安保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空中警察机构根据安保风险评估,派遣空中警察执行飞行中安全保卫任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和支持
第四十九条【机长安保职权】机长应当接受安全保卫培训,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在民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民用航空器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安全保卫措施的,有权拒绝起飞;(二)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中,对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在必要时采取管束措施
在航空器起飞前或降落后要求其离开航空器
(三)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中,对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四)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对民用航空器的处置作最后决定
机长行使前款(二)、(三)项权力时,可以要求或授权航空安全员、机组其他成员给予协助,可以请求或授权旅客给予协助
第五十条【安全员职责】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或物品进入驾驶舱;(二)对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第1页共8页而不听劝阻的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三)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和制止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机组其他成员应当协助机长、航空安全员完成安全保卫各项工作
发生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紧急情况,无法与机长联系时,航空安全员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