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公室管控公共节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进步推进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切实提高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的通知》(云政办发〔〕11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健全组织,明确职责(一)本意见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三)公共机构要建立各自的节能领导管理组织,设置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兼职人员和能源消费统计人员,认真履行能源管理和能源消费统计的职责
(四)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五)公共机构要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实现年度节电率、节水率、节油率5%以上
(六)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是实现节能目标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
(七)公共机构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节约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二、加强节能规划和节能管理(一)公共机构要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制订本单位节能目标的详细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和第1页共5页原则、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工作、实施主体、有关责任人、保障措施等
同时将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内部相关部门和下属单位
(二)公共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订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公共机构节能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