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劳社发〔2009〕99号关于转发《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标准与规范》的通知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9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主题词:就业服务标准通知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9年12月18日印共80份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标准与规范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实施办法》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48号)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现就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标准与规范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市(州)、县(市、区)遵照执行
一、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责任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商同级编办和财政部门,在今年年底之前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硬、软件的规范建设,包括机构、场地、设施、职能、人员、名称、标识、制度及工作软件推广安装等,具体由当地就业服务管理局统筹规划指导
省级配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的就业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在分配就业专项资金时统筹安排拨付到市(州),由市(州)财政局和就业服务管理局共同管理,并按照《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共同将资金分配到位,市(州)和县(市、区)必须将相应的本级配套资金安排到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也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二、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一)县级以上综合性公共就业服务窗口1、服务场所
省级综合性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市(州)级综合性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场地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县(市、区)级综合性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场地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2、功能设置
县级以上综合性公共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