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修订版)第一篇: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订版)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于2003年7月18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5月30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省境的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1页共45页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